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貴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草案)》,該《條例》提出,因處置突發事件、搶險救援和緩解收費通道擁堵,確需快速疏導、分流車輛的,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臨時決定免費放行車輛。
《條例(草案)》提出,因處置突發事件、搶險救援和緩解收費通道擁堵,確需快速疏導、分流車輛的,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臨時決定免費放行車輛。
《條例(草案)》提出,高速公路經營者發現拒交、逃交、少交車輛通行費的車輛,有權采取必要措施拒絕或者限制其通行,要求其補交應當交納的車輛通行費,并及時報告高速公路管理機構,配合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對其進行查處。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制定高速公路車輛通行費稽查制度,及時查處各種拒交、逃交、少交車輛通行費的行為。
《條例(草案)》提出,高速公路經營者組織實施高速公路中修、大修或者改建工程項目的,應當提前15日將高速公路保暢方案報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告等。